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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文件
自灯贸委[2001]8号
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施行《彩灯行业单位经营活动申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彩灯行业各单位:
为促进彩灯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好对彩灯行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加强彩灯质量的管理,根据《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部分彩灯行业单位负责人讨论和市政府法制局讨论修改,现将《彩灯行业单位经营活动中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彩灯行业单位经营活动申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彩灯行业单位经营活动申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彩灯行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彩灯行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灯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彩灯质量监督管理,根据《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彩灯行业单位是指符合《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规定》,并取得《文化经营许可怔》(彩灯)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适用的经营活动范围:
1、主办或承办灯会展出;
2、接受自贡市内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制作灯组。
3、承制在自贡市内展出的灯组。
4、销售或承制在国外(境外)展出的灯组。
第三条 彩灯行业单位在彩灯经营活动中,应在正式的展出或销售等合同(协议)签定后一周内,向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灯会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名称、合作的情况、合作方式、灯组销往地区、委托方(购买方)的情况等。
第四条 凡以自贡灯会名义(含使用“自贡灯会”、“恐龙灯会”、“ZGDH”商标,以及在灯会名称中贯以自贡行政区划名称)进行灯会展出或灯组销售的,应在正式的合同(协议)签定前,向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签订正式的灯会展出或销售合同(协议)。
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彩灯行业单位申请后的三天之内,应给彩灯行业单位以明确的答复。
彩灯行业单位在正式的合同(协议)签订后一周内,还应向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的复印件,灯组目录,主要工种(美工、电工、钳工)及安全员、管理人员名单。
第五条 灯会展出结束后一周内,彩灯行业单位将灯会展出情况,经济收益情况,向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凡以自贡灯会名义进行灯会展出的,应向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的总结材料。
第六条 彩灯行业单位经营活动的申报备案内容应真实有效。不得胡编乱报,不得隐瞒不报。经营活动的申报备案情况作为彩灯行业单位晋级
年检、信誉考评的依据。
第七条 彩灯行业单位经营活动情况属商业机密。灯贸委行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申报备案。被指定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违者将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