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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文件
自灯贸委[2002]19号
自贡市灯贸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年审规定》的通知
自贡市彩灯行业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彩灯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彩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年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年审规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送: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
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年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彩灯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培育和发展彩灯产业,根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自贡市彩灯行业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年审是指对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的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的经营条件和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第三条 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的年审工作由市灯贸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市文化局负责《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验证、换证和对违反规定有关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年审的具体时间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按照年审通知要求,分别填写年审登记表,将登记表、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送市灯贸管理委员会进行审验。
第六条 申请年审的自贡市彩灯行业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年审:
(一) 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后,已经不符合国家工商登记注册的要求,并没有相应的设备;
(二) 发生变化后,没有固定的制作场所和营业场所,或制作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三)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四) 经营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转借、涂改、出租或出售《文化经营许可证》(彩灯)。
(六) 设计、制作、展出的彩灯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内容;
(七)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以员销营业执照;
(八) 经营彩灯业务时,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九)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十) 设计、制作的彩灯不符合《自贡彩灯质量标准》、拒绝或不按要求整改;
(十一) 利用彩灯经营活动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七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正在调查处理未结案的延期年审。
第八条 对不予年审的自贡彩灯行业单位,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六十天内申请复议。
第九条 市彩灯行业单位未参加年审不得继续从事彩灯经营活动,市彩灯行业管理部门对年审截止日前未参审的市彩灯行业单位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报年审的,依法注销彩灯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彩灯行业单位未参加年审,继续从事彩灯经营活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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